【试论刑事立法方法论的完善】桑红华.pdf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 专 业 中国刑法的理论和实明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王作富(在职人员填后者 学习期限
试论刑事立法方法论的完善(第三稿)桑红华 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以来,可以说,经过了一个艰难的发展历程。一方面,中国社会在这近九 年时间里经历了急剧的社会变迁,现行刑法面临着许多不同寻常的 新情况、新问题,犯罪在种类、手段上突破了许多传统模式,显示 出与以前有较大差异的发展趋势。对此,近年来对《刑法》(简称)作了某些修改和补充,主要是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交 会作出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1982.
在修改刑法时,只单纯考虑犯罪率的增加,形势的需要等等,将犯 罪率作为评估刑法价值的唯一尺度.同时,又没有在总体上把握犯 罪规律,对一定历史条件下犯罪的发展趋势反映麻木,刑事立法忽 视了所能发挥的超前性,所以又丧现为对一些严重的经济、刑事犯 罪打击不力,正因为这种缺乏总体考虑,片面追求近期效果的思想 使我们的刑事立法在适时性和科学性的统一上存在着困难,而这一 点,恰恰又使我们的刑法无法达到惩罚犯罪,减少和预防犯罪的最 佳效果。就这一点,笔者将在后面的一章中详细论述 第二,从守法角度来说,遵守刑法并不是公民单纯地机械地 对刑法规定的反映,而是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将刑法规范内化为价 值尺度,从而来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