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和违约经济的法律研究】徐三桥.pdf

所在单位 法 律系(本校填系、所):民法 专 业:外国民商法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郭寿康教授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86年9月至89年6月
导言 货物销售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初的、最基本的形式。在当代资 本输出的规模越来越大,技术贸易的比例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货 物销售仍然是全球经济交往的基本形式之一。因此,货物销售合同 法作为调整货物销售关系的法律的一个基本部分。其重妥性是显而 易见的.货物销售合同法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两大组成部分:一类是 各国的园内立法,另一类是调整货物销售合同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 际惯例。前一类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在资本主义各国。大多只有一 种货物销售合同法。它既调整国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又调整国际 货物销信合同关系。在社会主义各国。由于计划经济的特点。
第一部分: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 货物销售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将货物交 付给另一方当享人,而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所交付的货物。并支付约 定的价金,合同的成立必须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即要约.另一方当事人对要约丧示无条件地接受。即承诺。合同才 能有效成立。因此,妥约和承诺构成了各国法律及公约关于合同订 立的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各国法律及公约关于要约和承诺的一般规定:妥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订立合同的主妥条 款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下面将各国法律及公约关于妥 约的一些共同规定综合如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