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辩护权论】李世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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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专 业“润诉讼法 研究方向:刑矿诉讼法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程荣斌副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80年9月至 897月 学习期:限刑事被告人辩护权计:前盲 刑事被告人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和中心人物,享有许多诉讼 权利,其中最主要的是辩护权利。“刑事被告人存权获得辩护”是 我国现行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共同原则,也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 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无论案件大小,公诉或自诉,保障 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利,是司法人员正确办案。避免冤、假、错案的 必妥条件,是被告人维护自已合法权益的重妥手段.从立法方面来看,由于刑事诉讼法的公布,对被告人辩护权利 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但辩护制度还不够完善。由于辩护理论系 统研究不够,特别是对一些观念性问题无重大突破:使辩护制度的 发展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第一题刑事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历史沿草 辩护权作为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保护个人权益的一项诉讼权利 最草萌芽于古代希腊雅典共和国和罗马共和口,更早可道溯到古代 埃及。辩护制度的产生是和某种形式的诉讼制度相关联的,在古代 埃及是采用辩论式的诉讼制度,也叫控告式或弹动式。即控告一方 和被告人在法庭上来取辩论的形式进行诉讼,在司法机关工作的书 记,可以给双方当事人提供有关的法律资料和文件,在双方陈述完 毕后,可以根据文件和资科作第二次陈述与辩论。除非需妥传唤证 人,否则这个辩论就宣告结:由法官作出裁。公元前六世纪 希腊新兴商业贤族的代表梭伦进行了立法改革,公民享有广泛的权 利,可以参加泌律的通过和审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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