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作作品】徐新林.pdf

教授 中国民法 业:民法 学习期限:86年)月至89年7 所在单位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专
言 近二年,著作权纠纷案日益增多,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著作权纠纷案达200余 件。这还不包括通过行政程序-各地版权管理机关解决的著作纠纷。实际上,著作权纠纷案远 远超过司法机关受理案件的数目,仅北京市一地,版权机关近二年就受理了百余件著作权纠纷案.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合作作品著作权纠纷又较为突出,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调查统计,有 由于我国尚未制定著作权法,现行有效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等法规又过于笼 统和简单,有关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理论探讨又刚刚起步,并且认识又不统一,这使司法机关和行 政机关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案时无所适从,出现久拖不决,决而不服的状况。
各国法律规定,是”确认了创作作为产生作品唯一形式的基本价值”。没有创作就没有 需要指出的是,著作权法的”创作性”或”独创性”与专利法上的独创性要求不同,具有自 已独特的含义。著作权法上的创作性首先是指表达形式的”创作性”或”独创性”。它并不包含 思想、观点、理论、体系的创作要求。美国著作权法第102条(b)项明确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对作者的独创作品版权保护决不扩大到任何思想、程序、方法、体系、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 发现,不论这种作品中这些是以什么形式描述、说明、图示或体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