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斯蒂格乔根森的多元论法学】史彤彪.pdf

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专 业:法理 研究方向:西方法律思想史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谷春德、吕世伦副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85年9月至88年7月
(一)多元论法学的出现是势所必然(二)多元论法学是斯堪的纳维亚 现实主义法学的希望 参考书目
前者要多于后者,两种法学派别从一诞生起,它们一直按照自己为 轨迹运行着.随着时间的流逝,现实主义法学经受着命运的挑战。其一,在 1939年.一1962年间,其代表人物瑞典法学家哈盖尔斯特列 姆。伦德斯德特和美国法学家弗朗克、列维林D相继故去,这对于 形成不久的现实主义法学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其二,现实主 义法学代表人物的理论,尽管有的已被接受(如从现实社会的角度 去研究法学),但有些则遭到批判,当代类国新自然法学家富勒和,德沃金就对现实主义法学忽视甚至否定法律道德进行了指责,两人 都主张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则应该建基于某些道德规则之上,只有这 样,才能被承认为一种有效的法律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