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审判折构成】刘永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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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法律 专 业:究法 研究方向:中国行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学习期限:116年月至197论行政审判权的构成 一,关于行政审判权的几个前提问题(一)行政审划权的概念 明确概念、是科学研究的前提究竟什么是行政审判权,付平不市一言以融之,因为各国的行政审判制度差异很大,只 有考察了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行政审判制度的现实之后,才能对行政审判权这一基本的理论范典作出某种客观的描述 法国,是现代行政法的母国,研究行政审判权,法国应首 当其冲 法国现代行政法产生的历史不长,迄今不过二百年法国 行政法的产生,实与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和当时提出的分权学 说育很大的关系 法国大革命以前、巴黎的高等法院代表看保守的反动势 力,经常与国王明争暗斗,反对国王的改良尝试、大革命开始 后,得势的资产阶级惯,到了1872年5月24日通过法律,便行政法院在法律上有了 快定权,即目第三共和国起,国家参事院成为可以独立作出裁 定的主管机关,不是以国家元首的名义,而是以“法国人民”的名义作出裁决,国家参事院变成了行政法院,但这时国家 行政法院还没有立即取消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行为的司法管辖 权,控告还要向有关部长提出,只在偶然情况下才告到国家行 政法院。1889年有一著名的案例叫卡多案,它停止了公民控告 行政机关必须先向部长提出的程序,从此行政诉讼案件可以直 接向国家行政法院提出:这样,行政机关从此失去了对行政行 为的控诉受理权,而国家行政法院法官则从此变成了“行政行 为的普通法院的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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