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文职官员的法律责任制度】王清云.pdf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外国经济管理研究所 专 业 企业管理 研究方筒 外国现代企业管理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黄孟潜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85年9月至88年7月
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在此基础上都有所发展。唐代统治者在总结历代 封建统治成败的经验,激训基础上,完善了官员的法律责任制度 它上继秦汉魏晋,下启宋元明清,具有封建时代的典型性,在封建 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历史地位。唐代官员法祥责任制度的实施,也为 我们提供了许多历史借鉴。从当前的科研成果看,这方面的研究较 少,本文拟就此进行探讨,力求在这个方面有所前进 唐代文职官员的法律责任制度是指唐代文职官员在执行自已职 资过程中,因执行公务违法,失职。犯罪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制度的概念,在唐代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行政。司 法实践中,法律责任制度有着丰富的内容。
一。唐代文职官员的涵义、分类(一)、涵义:唐代文职官员可以简称为文官,但它与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文官 制度的涵义有所不同,现代文官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政权建立的 产物,首先产生于夹国“文官”一词,由英文“civilservent”意译过来,有“文职仆人”之意。后来其它资本主义国家也实行了 文官制度。在法国叫fonctionaire(公务员),美国叫 GovermentEmployec(政府雇员)。庞大的文官队伍的建 立适应了现代资本主义国家行政的需要.在中国封建社会,在唐代,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文官”的概 念本文为便于研究起见,把封延政府中文职官员从封建官员的整 体中分离出来,单独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