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意识】王宾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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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法学基础理论专业 专 业:法律社会学方向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郭宇昭 副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年月至年月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我们解释社会问 题、社会现象的一把钥匙,也是我们能否正确研究意识问题的一个 关键所在。意识是一种思维活动,人的意识(包括法律意识)是怎 样产生和发展的呢?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意识 是人脑的一种活动,但它不是人脑所固有的,是客观物质世界作用 于人脑产生的。就象恩格斯指出的那样:“物质不是精神的产物,而精神却只是物质的最高产物,”①因此,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社 会存在,而是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物质是意识的基础,物质 第一性,意识第二性。同时,意识在社会存在面前也不是无能为力 的,它对物质有反作用。2、社会心理学方法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心理,社会心理学研究的方法和理 论对它也都适用。社会心理学对于人的社会化的研究(与社会学角 度不同)、社会动机理论、社会认知、社会态度、群众性社会心理 现象。自我意识、团体心理等理论的研究,都可以有条件地引入到 法律意识的研究中来,逆反、顺应、同化等概念也不例外。在离轨 青少年法律意识研究中,我们发现在一些同龄群体中,某些成员的 思想意识的许多方面是与社会意识相背反的,越是社会意识,社会 规范所禁止的东西,他们越定去做,这就可以用社会心理学上的逆 反心理来解释,这种逆反心理的社会根源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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