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主体的若干问题研究】刘小青.pdf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最高人民检察院 专 业:刑法 研究方向:罪与刑罚的理论和司法实践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84年9月至86年7月
贪污罪主体的若干向题研究 引 文 自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始终把惩治 贪污犯罪作为一项任务放在堂要位置。X952年4月2.日公布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明确规定了什么样的行方属子 贪污罪,“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 其他假公济私和违法取利之行为,均属贪污罪。”(第二条)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起草过程中,几乎每一稿都有贪污的规定,面 且其概念日趋完普,例如,一九五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草的“宁华 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偷、侵占、诈骗公共财物 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刑:数额在
这一机念反映出贪污罪的三个基本特征:①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一 只有具备法定身份的人员才能构成.②在客观方面有特别限制一 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③侵犯的对象有特定范围一只限于公共 财物。这三个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的,但是在这 三个基本特征中,对犯最主体的特娶求则是构成贪污罪的基础,是构成贪污罪的前提.司法实践中正贪污罪的认定上争论最多的也 是贪污罪主体身份问题,也就是说行为人有没有法定的职务身份?行为人的职务身份是否被利用采进行犯罪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