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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
- 投机倒把罪若干问题研究
- 类别
- 专题研究
- 页数
- 94页
- 大小
- 6.86MB
【投机倒把罪若干问题研究】汤达金.pdf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专 业: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84年月至8年月投机倒扫最若干问题研究 一、鄂 言 投机倒把罪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历史产物。有限的历史资料 尽管不能为我们描绘出其产生、发层的清晰线索,但也足以说明:自 从出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产生了国家及法律,投机倒把活动就 已出现并不同程度地受到法律荣止.不论是古代的奴隶社会,封建社 会,还是现代的资本主义社会,都有不少法律明文禁止某些投机倒把 行为,并作为犯罪予以惩罚.我国周朝奴隶社会,商业投机活动已经出现。据《周礼司市》 记裁,周朝对当时市场商品的价格、质量、度量等都制定了有关禁令,并设量专门官吏进行管理。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处以罚款(称为 罚布)。弄应作假,以大秤小斗造行治利。“私作解斗秤度不乎,而在市执用 者,答五十,因有增减者,计所增减,准鲨论。”①行击强卖 强买、拾价刹价、欺行额市行为。《唐律统议》规定,凡是买卖双方:对商品的价位、质量等未达到一致意见面“较固取者”.几是合谋在 进货时压价,出售时拾价,以及合谋应断价格的,“社八十”。其中,非法牟利较多的,“计利,准盗论”,所得脏款财物“征还本主”②.可见唐朝统治者对投机倒把活动不惜以“准盗论”而予以重惩在 宋、元、明、清的法体中,也刊载着一些禁止投机倒把活动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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