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玩忽职守罪的若干问题】张京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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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专 业:中国刑法 研究方向: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减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称:(在职人员填后者)— 王作富教授 学习期限:85年9月至88年7月(四)在风险业务领域认定玩忽职守罪的 主观过失应当注意的问题三一些故意漠职案件的处理 第三章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 一、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概述 三、玩忽职守罪损失的种类和 经济损失的确定(一)损失的种类(二)经济损失的确定 三、如何确定损失是否达到重大程度(一)高检《意见》中所列出的损失方面的几项立案标准 的意义.漫不经心或不诚恳的态度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务:因而 使国家或社会的利益以及法律所保护的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巨大 损害时”,“处三年以下的剥夺自由。或一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 撤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各级国家机构中工作 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否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 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的维护。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能否得到顺利的发 展因此,为了有效防止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而可能造成的 各种危害后果,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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