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若干问题的研究】李秀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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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洲事诉讼法 专 业:中国刑事诉讼法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陈一云教设(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85年9月至88年7月(三)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参加诉讼的可行性 五。刑事被告人的举证责任问题.*(一)我国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举证 责任.一。刑事被告人的确定 刑事被告人定被控犯有罪行.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就自然人而言,一个人在未被司法机关决定追究刑事责任以前。在 法律上享有我国法律赋予的一个普遗公民的一切权利。并承担相应 的义务,所有的机关,包括司法机关以及个人,都必须尊重公民的 这神法律地位,不能任意侵犯其合法权益。他一旦被追究刑事贵任.成为刑事被告人,其法律地位随之就发生变化。随诉讼的进行,有的被告人由于公安机关的撒案。检察机关的撤案、不起诉。免予 起诉或由于人民法院宣告无罪而退出诉讼,又成为普通公民,恢复 原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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