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论】王新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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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诉讼法 专 业: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程荣斌副数授 学习期限:85年9月至88年7月审判监督程序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 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 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税 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刑事诉讼活动只有完成了以上任务,才能维护 社会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然面,以上任务的完成和目的的实 现,必须依赖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客观公正,裁判的正确。建国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和国家政策指导下,思想数 育下,我国的法制不断健全,审判人员基本上掌握了指导判工作 的法学理论,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审判经验和办案技巧,消失。这些都是产生错误裁判的土壤和条件.冤假,错案的存在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应当尽量避免产生错误裁判,也应当及时 地,不遗余力地去纠正错误裁判。因为错误裁判一方面可能使无辜 者被判刑,罪轻者受重刑.另一方面可能使有罪者逃避制裁、罪重 者被处轻刑。这种错误裁判的结果,既可能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力、民主权力、财产权利.又可能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并产生 饶幸心理、继续作案、为非作罗,长期下去,我们的法制会遗到严 重破坏.我们的党和国家也会在人民的心目中失去威信。错误裁判 所产生的后果往往超出司法领域而产生严童的政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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