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惩治官吏渎职法规述论】林秋萍.pdf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法系 专 业:中国法制义 研究方向:中左代法制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员后者)溶完义.
明朝惩治官更渎职法规述论 前言 古代的渎职罪,是指国家官更利用职务上的使利。违法乱纪。妨 碍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或因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给国家、百姓的 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这种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寻求贿赂、擅越职 权、失职失守、枉法裁判。结营私等.古代思想家韩非曾经说过:“吏者,民之本纲者也。故明主治更 不治民。”①历代开明君主认识到。为了达到治民的目的。首先必须 加强更治在各朝制定的法律中,惩治官更渎职的法规占了相当的数 量渎职罪属于职务上的犯罪。有关渎职罪,见于文献的最早记载,如《尚书胤征》中引夏典,说到对违犯天时懈怠政令的官吏实行“杀无敖”的原则。
至唐已大致具备唐律中的渎职罪包括受贿擅权、失职、私枉法 等方面。宋元时期有关渎职的规定则较多地沿用唐律,相差无几.明清时期的渎职法规承袭了唐宋的一些法律条文,但这个时期的 读职法规较前更为详密如明清律中创立了奸党罪。反映了封建社会 后期法律制度高度完备的特点.总之,在我国古代,统治者大多是重视吏治的。并相应地制订了 一系列惩治官吏渎职的法规认真地学习和研究这些渎职法规。将会 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并激发我们作更深入的思考。如越到封建社会 后期,吏治法规越加完备,但吏治却益发腐败,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