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际法院咨询管辖的历史评价及其前景展望】杨小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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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国际法 专 业: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罗祥文副数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85年9月至88年7月一、引 言 本论文是从两个基本前提出发换写的:1。法律程序是渊源于近代国际关系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重 要方法。国际法院这一常设法律裁判机构的设立,就预示看用法伴 手段解决争端的方法已发展到最高阶段。纵观国际法院的历史(包 括常设国际法院的历史),其取得的成就与其承担的责任相比较,还未尽人惠:所以,如何加强国际法院的作用,使之对缓解国际争 端作更大的贡献,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联合国秘书长 德奎利亚尔在1982年度报告中呼吁各会员国米取新的、富有想 象力的办法来防止和缓解冲突。中国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并有 自己的法官在国际法院任职,不能对此重大问题漠然视之.2.便可以为之:并可以系统地阐述问题以要求裁决,或按其所意就程 序提出指导。在上述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将无拘束力或效力,除非 大会或行政院的报告对之加以确认.如果争端仅田争端的一方提交给行政院,而另一方既不寻求 行政院解决争端,又不认为争端应由法律判决裁决之,行政院使应 该审视该问题的性质,如果按其惠见,无论根据争端的内在性质或 无理予以否认的事先协议,该争端应依国际法的原则而非以经济或 政治上的权宜之计为由适当予以群决,行政院应该向国际法院提出 此向题。”2 从上述条文可见,法国的建议草案最为模糊不定它既没有说 明法院意见的效力如何,也没有规定法院可以对何种问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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