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障地区与特徵】任志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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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法律(本校填系、所):专 业:宪法 外国宪法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许类德 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8年月至8年7月试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与特正 前言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与特征指的是香港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制订特点以及它在实践中所起 的作用等一系列问题,法学界,特别是香港的奥论界对这些问题颇 多分歧。有些认识值得商權:有些认识需要澄清:有些问题还需进 一步认识本文将分成若干专题。对这些问题作一些理论上的 探讨 一.《添法》制订的特点 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次法(以下简称“基本 法),是一件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大事,很据中英两国政府签署 的关于香港问题的合声明,我国将在19:7年收回香港。港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是香港有史以来最具规模和最富代表性的咨询 组织,共有委员180人。包括将界代表人物及少数外人士。咨 询委员会就《基法所涉及的各种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交流讨论。写 出研究报告接受起草委员会咨询并加强《法》与香港民众之间 的联系使《本去》的起草根植于民众之中.4、起草过程较长 《法》起草日程安排如下:一九八五年,成立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六月十八司全国人大常 委会通过草委名单。同时在香港成立基本去咨询委员公 一九八六年。起草委员会讨论并通过:本法结构草案。并根据 《法》结构章节,成立专题小组。对各章节行条文化的讨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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