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责任的若干问题】应苏萍.pdf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中国人民大学经学 专:业:民法 研究方向:中国民法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郑三.
起的人身伤亡、火灾事故也时有所闻。据不宪全统计,近二年来.仅仅是伪劣酒就造成了4988人中毒。129人死亡,38人双 目失明的严重后果同时。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进出口产品引起 的损害事故也日益增多。著名的有1977年美国的“烟火案”.1984年日本的“三菱汽车案”。这些案件的发生说明。如何使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产品缺陷所致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已成为我国 追切需要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1986年我国颁布了《民法通则》,其中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严品制造者、销 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贡任的,产 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局限于依据合同提起诉讼,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妥。因为 产品从生产出来到消费者手中,妥经过一系列中间环节,生产者 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情况并不多,大量的是无合,同关系。生产者销售者对其产品损害事故仅仅承担合同责任,就 使大多数因严品缺陷遭受损害的消费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这种状 况引起了广六消费者的强烈不满,消费者与生严者、销售者之间的 矛盾日趋尖锐。为了缓和矛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美率先 无责任”规则,允许受害人基于侵权行为对产品损善等故证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