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法律地位的变化】王敏蕙.pdf

所在单位 法体系(本校填系、所):专 业:民 法 婚烟法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杨大文副数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84年9月至8年7月
论我国夫妻法律地位的变化 前言 夫妻法律地位的变化,受经济与意识形态两方面因素的制约.经济因素确立了夫妻之间最基本的关系,社会意识形态则表达并更 深一层地固定了这种关系的形式与内容.社会的发展,使世界各国关于调整夫妻关系的立法从不平等逐 渐向平等方向过渡。男女平等的口号,是近代社会中资产阶级在反 封建斗争中提出来的,并在资产阶级的宪法与亲属法中程度不同地 开始有所体现。在这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婚姻立法又 作了许多平等调整的规定。但其与资本主义财产立法的迅速更新变 化相对比,终究是与经济的发展速度不相适应的。
鼓吹并推行这种两性文化的上层延筑,在这种维护封建尊卑等级关 系的旧礼法下,男女两性在社会地位及家庭中的地位上的不平等,夫妻关系完全是一种尊卑关系.建国三十多年来,我国夫妻的法律地位与现实地位发生了很大 的变化。两部婚姻法都阐明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夫妻双方无论 是在人身权利上,还是在财产权利上都体现了此立法精神。我国妇 女的经济地位与文化素质。随着社会经济及精神文明的发展。也有 了相应的提高。这一切变化,有利地促进了我国夫妻关系的改善,并且推动着婚姻立法不断得以完善.自前,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对婚姻家庭关系亦产生 了强大的影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