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哈特的法律学说】吕景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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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 专 业:西方近代法律思想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谷春德付教授,图热(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8男至8年?目录 一、前言.二、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一)法律与命令(二)法律的多样性(三)法律与主权者 三、法律规则论(一)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约结合(二)对法律规则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三)承认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基础(四)法律的开放结构 四、法律与道德(一)道德与法律义务(二)实证主义立场和法律与道德之分(三)法律的效力性和法律的道德性 五、结语式。并说明该概念或语词与其他有关的概念或语词的逻辑上的关系,帮助哲学家澄清语言的混乱“从语言的习愤用法中找出经常发生 变化的语义。重视研究语言的用法及其逻辑规则。深刻地影响了哈 特的新分析法学,哈特的法律学说便是这一暂学运动在法学领域中 的实践 哈特在1953年继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职位时。发表了 《法学上的定义及理论》的演讲,他在该文中指出,以往分析法学 对各种法律概念如法律、国家。契约、权利等,只是以寻求定义 的方式进行分析,这是不够的。围绕这些概念的定义和界说常常不 适合于法律的现实。而且增加了对法律了解的困难。使法学研究在 某些方面与法律实践相脱节。法学上的许多概念如“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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