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论】曹守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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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本校填系、所) 民法 专 业:侵权法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佐重郑之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3、社会保障思想发达 4、高度民主目标的确立 5、国家权利的限定 四、我国国家赔偿法制的历史沿革和现实要求(一)历史沿革 1、旧中国的国家赔偿法制 2、新中国的国家赔偿法制(二)制定国家赔偿法的必要性 1、民主法制之要求 2、商品经济之反映 3、建设精神文明之需要 五、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二)过错要件(三)客观要件 六、国家赔偿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赔偿的关系 七、结语不断地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出现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普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 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就与其他侵权行为人 一样,以平等的身份参与损害赔偿这种以主体平等为特征 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革命导师对于国家机关问题是十分重视的。早在一九 二二年十月,列宁在第九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常 委会上的演说中就指出:国家机关问题“这是个老问题,也永远是个新问题,”这“是我特别关心的”,“你们大 家也应该关心:”注列宁还在他口授的最后一篇文章中 淳淳教诲我们,“应该十分认真地好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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