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日刊】二十二2 - 国民政府财政部总务司公报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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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政日利 第一千八百三十一三號 訓合 二 九规定,曹通考試高等考試,首都及各省區每年行一次及第十七條规定,「考試院 依事实上之需要,或機之學請,得臨時行考試一嗣後續樂行上各種考試時,關於 於能確實明因應試而請假者,其他人員,不得托故援例,藉示限制。再查修正考試法第 優待請假應考交通部附機關計人員臨時考試之公務人員,學校教職員,及務工作人 公務人員,學校教職員,及務工作人員,因應試假者,似應援例均准以因公請假,以示優待,而一律,凝請院案轉呈通合遵,定為成例,以省手續。
財政部財政日刊第一千八百三十三號 四 府另訂辨法,则沿岸業主以及溶浦問局,自必根據該章程,提出問,本局實覺無 局(現出該局承继)理。此规定,原為本局便于管理沿岸水線,以達整治浦江,发展港 務目的。歷年以來華洋沿岸業主,無間言。在溶浦章程未按照正當手續修改之前,市 共濟以求解决之心,彼此共。此次該局布告,如果包括本局所沿浦地而言,顯 可答,况黄浦地升科問,前經子良與吴市長迭次會商,未得具體之瓣法,而和 衷 充將來浦或港務之川,大部份復執有部照管業。以後無何人,對於本局所有地,歷次治商之精神,大相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