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行政季刊】二 - 陕西省社会行政研究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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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難病者,政府当然要负殷法為他們解除。本法即本此任念而為立法的精神。因此明白规定救經费列 人中火及地方算,规定受救湾人的做件,凡合乎你件的人,政府愿依法子以教,同時受救酒人,亦有請求救 的權利。本法的第四精神,是以稽方法代替消方法。在我一般的救濟業,尚多探用消方法,如只施用消 極的方法,何能成現政策的極目的現代救事業步的國家,多已探用了救方法,我們要改進我國的,所探用方法,当然要由消極而變為稍板。所方法,就是對救實施,不在解除受救人的痛苦,尤 重扶植受救人的自立;不做對受救濟人作衣食生的救,尤注重對受救人技能总想與行的訓使受救人由证 救 注 社 會 就是在稽极發動會力最,配合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