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政务公】一 - 华北政务政务厅情报局_第四科.pdf

本會 华北政務委具會公第 華北政務委目會内總署呈一件 北政務委員會内穗署指合一件 命合 法规 華北政務委員會合 四道附一件 华北政務委目會内總署 華北政務委員会内務總署咨 北政務委員命内務總署批二件 二件 一件 公 金融機關管理规则 北政務委具會訓合六件 财署 公 北政務委員會咨一件 菲北政務委員合公酉一件 華北政務委員會指合十一件 华北政務委員會财務著星五件 華北政務委員合财署訓合三件 華北政務委會财務署指合十件 附一件 特藏 菲北政務委員会隔時處理法務委員會核准律師登表 治署 华北政務委會财署批一件 登表 北政務委員會臨特處理法務委員會核准備案律師撤 命合 北致委安 内署 公 公 北政務委
華北政務委員會命命 華北政務委員命會字第四一六號三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民國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前臨時政府臨字第一八一合公布之业莊业換业督暂行 條例止之此合 财 委 具 務總署督辨 長 王 汪時璟 唐 华北政務委員會命 兹制定金融機關管理规则公布之此合 會学第四一七號三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華北政務委員會命會字第四二三號三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委 财 務戀署督 員 辨 長 汪 時 璟 修正遇送日本内務省警察習所留學规则第二條第三及第十一條公布之此命 委 治 員 安總署督辨 長 齊 王揖 唐 華北政務委員會公報 本會命合 第 0期合刊
一 三 二 更名 增减资本 置分支行及事處或代理 五 六 四 常務董事或經理之就任或 分行以外之答業機改為分行 變更總分支行及其他營業所在地 第 六 條 七 八 合 停業或解散 金融機關之资金用须照左列各方法理 超過華北政務委員合财務暑定之放或票據贴現须得北政務委員命财務總之核准 第第 八七 條條 二 存出项以存人華北政務委員會財務總暑指定之金融機關為限 金融機關每答業年度须提存其利之十分之一為公稽金至其數股本熟數為止 代承受或買進有假以華北政務委目會财務熟署所指定者為限 金融機開除於營業上必要之物件或清货務受倾之物件外不得買人動產或不動產 第 第+九 條 條 營业年度為一月至十二月 務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