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十七9 - 华北临时政府行政公报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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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公 報 目錄 第 五 號 目錄 部合(五件)臨時政府合(四件)命 合 法 縣保術哲行辨法 臨時政府公務員任用哲行條例 规 法部部務會細 法部文件保作細 修正甄拔律師委員合章程 天津特别市哲行組 修正天津特圳市哲行 河北省公署哲行租條 行粗 條例 例 條例决案 人民是書狀瓣法 中國聯合備銀行條例 京津雨市現銀保管委員會條例 行政部發給章规 行政部職員值日规 公幛 则 划 行政委員會公的行收委員會查查員服務规期 國立北京各校院聯合會啟事 教育部立中等教育師資肆館招考學具簡章政 府 公 報 命 合 二 第 五 號 行 调定本部員值日期公作之此合 政部合政字第一二十七年二月十七日 行 政 部命政字第二號 二十七年二月十七日 行 政 部 长 王 克 敏 法 部合法字第三號 兹湖定木部發給證章规划公怖之此合 二十七年一月九日 行 政 部 穗 長 王 克 敏 法 部命合学第十四號 制定本部部務合圳公布之此合 二十七年一月十八日 法 部 長 淡 法 部命法学第五號 兹调定木部文件保有则公布之此合 二十七年一月二十日 法 部 長 朱 淡 兹修正甄拔律師委員會章程公布之此合 法 部 長 朱政 府 公 法 规 四 第 五 號 二 三 現任委任藏者 任委任满一年以上有成精者 經交官普通考試及格學習期滿有成者 六 五 四 现充耀服務三年以上而成良者 在教育部可之内外大學或科學校業者 經通考試及格或興普通考試相當之特考試及格學習期滿有成 第 五 修 概公權未復權者 有左列各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員 三 二 因私罪有案者 公尚未者 第 第 七 六 條 條 四 年力弱不務者 簡任山各會部長官就具有本條例第二條各資格人員中還相當人叙明资格履歷呈臨時政府任之 任由各會部長官就具有本條例第三條各資格人員中還相當人員叙明资格履歷加具切實考是經臨 第 八 條 時政府查合格後任命之 會秘非照核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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