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选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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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监督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1月1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2号公布)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 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特 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的,都必须遵守本法。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 举和控告.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 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 施和有关环境。
(九)用水必须分别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对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 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参照本条另行规定.第七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E虫、污秽不洁、混 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 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 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 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 等及其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