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咨议局文献资料汇编】吴剑杰.pdf

贵任编辑刘文华
前言 义和团运动后,清朝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已无法原封不动地继 续下去。在国内外和朝廷内外的压力下,最高当权者被迫同意对 专制政体进行某些改变。于是,继1901年宣布实行“新政”,对 所谓“无一成不变之治法”施行改弦更张后,1906年又决定预备 仿行宪政,使君主制逐步过渡到君主立宪制。这一过程后来因为 辛亥武昌起义、清王朝被推翻而终结。毫无疑问,清朝统治者在 其最后十年中所进行的新政和宪政活动具有使自身进一步买办化 和笼络立宪派、消民主革命运动的双重动机,但是,从君主制 向君主立宪制的过渡毕竞是一次政治近代化的某种尝试,特别是 各省咨议局的设立,为立宪派提供了合法的政治舞台,为他们提 供了议政
13、15人的,遂有一议员同时名列数委员会的情况。接着,会议 进入对各项提案的审议阶段。按照有关章程规定,提交咨议局审 议的议案分为三类,一为总督交议之案.一为议员提议之案,这 类议案须有五名议员附议赞同.一为人民陈情建议之案,这类议 案须有一名议员推荐介绍。不论何种议案,都必须先经由各相关 审查委员会审理,决定是否提交大会审议。议案的审议程序一般 是:主持大会的议长宣布审议某项议案后,先由咨议局办事处书 记长朗读该议案原文,次由该议案提出人(如提出人缺席,由赞 人代表)报告该案提出之理由(如为总督交议之案,则由有关 行政长官代表总督出席说明交议理由),或由相关审查委员会报 告审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