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原理】李永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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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原理 李永军著梅因在说“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进 步社会的特征时,是很慎重的。现在有许多人在问,有 的是带着怀疑,有的可以看出来是带着礼貌,究竞有没 有从契约到身份的相反的运动发生过。我们可以完全的 肯定,这个由19世纪放任主义安放在“契约自由”这种 神圣语句的神食内的个人绝对自决,到了今天已经有了 很大的改变.现在,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远较著作《古 代法》的时候更广泛地受到特别团体,尤其是职业团体 的支配,而他进入这个团体并非都是出于他自己的自由 选择。很可能,过去一度由家庭这个发源地担任的任 务,在将来要由工团这个发源地来担任了。自序 自序 自从1994年以来,就一直想写一本关于合同法的理论性著 作,系统阐述自已多年来对合同法学习、教学和科研的心得与观 点。但是,这种想法却一直被一种担心和忧虑所困扰:合同法博 大精深,而本人却不是那种能够“呼风唤雨”的大手笔,万一把 握不好,就会被淹没在这浩如烟海的合同法书籍之中。但是,随 着中国合同法立法工作的不断深入,对合同法的研究和讨论进入 一个新的时期。按理说,我的著作与合同法的制定与否并无任何 关系,因为它不是对新合同法的解释或评注。但关于合同法及合 同制度的各种观点的纷纷发表,却使我觉得有必要把自已的观点 公诸于众,以供批评指正,这也是我与同行和朋友交流的绝好机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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