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刑法典1998年修订】徐久生中国法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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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联邦刑法典(1996 年修订)徐久生译第三章针对名誉和隐私的犯罪第四章 针对自由的重罪或轻罪第五章 针对性纯洁的犯罪第六章 针对家庭的重罪和轻罪第七章 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和轻罪第八章 针对大众健康的重罪和轻罪第九章 危害公共交通的重罪和轻罪第十章 伪造货币、官方之有价证券、印花税票、度量衡.第十-章 伪造文书第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宁的重罪和轻罪第十三章 针对国家和州防务的重罪和轻罪第十四章 针对民意的轻罪第十五章 针对国家权力的犯罪第十六章 阻与外国的关系第十总则 第一部分 重罪与轻罪 第一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1条(1.法无规定者不处罚)本法只处罚行为前已为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第2条(2.本法的时间效力)1.在本法生效后所为之重罪或轻罪,依本法判处.2.在本法生效前所为之重罪或轻罪于本法生效后判处的,惟本法处刑较轻者,始可适用本法.第3条(3.本法的空间效力,在国内实施的量罪或轻罪)1.在瑞士实施的重罪或轻罪,适用本法.如果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在外国已受到处罚,瑞士法官认可 之.2.经瑞士驻外机构的要求,外国人已受刑事追诉的,该同 一行为在瑞士不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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