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选编】沈绍芳.pdf

高等学校文科教学参考书 民法案例选编
编者 1988年2月 参加本《案例选编》编写的有(以姓氏笔划为序):田土城(第三、四编)、杜西川(第二、五编)、沈绍芳(第一编)、吴洪(第六、七、八编)。初稿经集体讨论,最后由沈绍芳修改 由于水平有限,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衷心希望广大学员和读 者,特别是高等院校的民法教师和法律工作者,对本书中的不妥 之处提出批评指正.定稿。
1893.分析达起以房屋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 4.这起民事纠纷反映的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1.已有固定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局岁的公民造成他 2.公民未满18周岁,其民事行为有无法律效力?3.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拒绝承担监护责任,应如何处理?4.职工下落不明已满6年,其所属单位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 6.合伙成员非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民事 责任,还是由行为人本人承担民事责任?1.企业法人对外馈务是以注册资金承担民事责任,还是以实 2.这样的公司是否为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