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担保法】下集 - 何美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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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实用法律丛书 香港担保法(下)何美欢著 北京20接管权的行使 第六编完善的担保物权对第三人的效应 第二十一章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21浮动债务负担21欺诈性优惠21欺诈性移交破产后的处置21表面产权第二十二章先后次序22一般普通法条规登记的后果22特定的竞争第二十三章法律冲突合同法(614>财产法 一般课题有形动产的转移无形动产的转移23.香港担保法 卖方或买方都可以用债务负担、衡平法转让或其他处置方法处置 货物—买卖的标的—而设任何他喜欢的衡平法的权益。因 此。衡平法按揭和债务负担完全是可能设置的.16按揭或债务负担的完善 货物的按揭或债务负担若是由自然人产生的,会落在《卖据 条例》范围内,必须登记。一份文件若由自然人签署便要按《卖 据条例》登记,若由公司签署,便要按《公司条例》登记。公司 作的货物按揭或债务负担亦可能以浮动债务题目必须登记,若担 保物权的形式是浮动的.16质 为担保5万元或以下的贷款向当押商出具的质权受《当押商 条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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