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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被国家机关 侵权时的权益保护 杨海坤编著 丛书
导言 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 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 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 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就是说,我国是人民当家作 主的国家,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并由人民来行使,一切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受托者,因此,人民有权监督国家权力 的受托者的行为是杏符合宪法和法律。为此,宪法第41条特作 规定:中国公民享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导言 的平衡始终是处理和解决这一问题的枢红,也是使我们国家繁荣 在我国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之初,有些同志在认识上 有不少误区,认为市场经济完全是自由放任的经济,是不需要政 府调控和管理的经济,甚至认为市场经济就是崇尚市场的“自然 秩序”,不再需要任何国家干预。在讨论行政许可制度时,有人 激愤地认为任何行政审批都是不必要的.有的人把行政命令等同 于“行政独裁”,“行政专横”:也有人认为一切都要经过行政协 商、行政劝告、行政调解,而要求取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 行,以致把管理和保护公民权利对立起来,把管理看作纯粹消极 实践证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是要完全取消国家和政 府的作用,并不是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