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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王哲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点.鉴于该书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我们组织力量进行了翻 译,作为我“中心”的一项成果出版,奉献给我国广大读者.本书根据1996年莫斯科“法学家”出版社修改补充版译出.由于翻译水平有限,不足及错误之处放请指正。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宪法等学科的研究对象)。这样,该书就专门定位子法与国家的一 般理论.该书第一版的问世使得对教材名称的争论激烈起来,即什么 是第一位的一国家还是法?这一争论并不是不切实际的,它决 定着一系列原则性的和相当复杂的问题。在当代条件下,考虑到 欧洲自然法思想复兴的所有原因以及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则突 出法的首要作用(其中也包括对国家来说)是正确的。法可以在国 家活动之前或之外形成,国家找到(确立)法,使之成为法律,即赋 予法律规范由国家力量作保障的强制性。在这个意义上,只有教 条的马克思主义(没有对马克思的引用)才会否认法与法律的区 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