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新管辖刑事犯罪通论】柯良栋群众.pdf

公安机关新管辖 刑事犯罪通论 副栋关向应 栗桂萍吉雅杰薛宏伟 田雪峰高峰 一九九七年北京
说明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江泽民于同日签署第 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正式予以公布,修改后的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动作幅度较大,特别是对 公、检、法三机关案件管辖分工,做了进一步的调整。管 辖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管辖问题解决得好坏,关系 到公安、司法机关能否合理分工,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完 成刑事诉讼任务。由于管辖问题涉及公、检、法三机关各 自职责权限的划分,因此,在此次修改中格外引人注目,分歧意见也最多。
22.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后来,将盗伐、滥伐森林案重新划归了公安机关管 辖,但又授权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未提出自诉的重婚案 件可以进行管辖,这样,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后,根据打击刑事犯罪 的实际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制定、颁 布了许多《决定》和《补充规定》,其中涉及到几十个新 罪名。对于这些新罪名,有的明确了由检察机关管辖,有 的由公安机关管辖,有的则没有明确到底由哪一个部门 来管辖,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抢办案件和互相推的混 8.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9.伪证陷害、隐匿罪证案.10.侵犯通讯自由案.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