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叶惠伦中国检察.pdf

挪用公款罪
前言 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实施以来,适应 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作斗争的形势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 又先后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 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 犯罪的决定》等一系列有关惩治贪污贿略等经济犯罪的法律、法规。新增设了一批罪名。对原有法律关于贪污贿赂等经济 犯罪的规定做了必要的修改、补充和界定。明确国家工作人 员挪用公款:隐瞒境外存款.在对外交往中接受数额较大的 礼物应交公而不交公.
准确认定和解决上述问题,是摆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 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新的法律法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做出司法解释,是解决上 述难点、疑点的关键。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立法和司法解 释往往又滞后于司法实践。既便是超前性立法,罪状表述也 不能全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所有情况。如何解决这种司法实 践迫切需要与立法工作滞后,条文表述不祥尽的矛盾。通过 尽管在我们国家没有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判例,也不 承认判例法,在历史上也没有形成以例断案的法律传统(有 以例断案现象,但不是主流),然而,编写案例仍然受到人们 的重视,如流传至今的秦代竹简记载有大量判例,后普时期 和凝、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