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之法权威性规范系统】吴传毅光明日报.pdf

法治之法 权威性规范系统 吴传毅著 出版社
两种权威的性质不同、品质不同、打造方式不同等。又如,作者认为树立法律权威必须确定法律的二元划分,确定程 序法治的地位,确定司法组织必要的独立性,并且不能误 用法治的功效,要正确看待法律的局限性,要弱化任何组 织和个人的权威。再如,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模式既不能是 内发型,也不能是外发型,而应该是混合型。之所以不能走 内发型的道路,是因为没有类似于西方社会的文化沉淀.要走外发型的道路,也不可能,因为人民不会答应。中国人 民经过一百多年艰苦卓绝的努力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的 统治,走上了独立自主的道路,并且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 下,已经取得了举世目的成就,不可能再屈服于外国的 势力和依附于外国的经济。
二、规范功能的作用表现 三、调整器的调整作用 第四章穿越于时空的价值 一、索描法的价值 二、法的正义价值 三、法的自由价值 四、法的秩序价值 五、法的效率价值 第五章互为影响的外在因素 一、经济对法的决定作用 二、政治与法的主次换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