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新论】肖梅花中国金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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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新论 肖梅花著前言 自1995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 法》)颁行至今,已有五个年头。今天,保险业得以不断发展并取得 可喜成绩,与《保险法》的规范和调整作用密不可分。但也毋庸讳 言,随着保险业发展进程的加快、保险市场开放程度的加大以及中 险关系的法律,其缺漏和不足已日益显露出来。如关于保险业经 营主体的组织形式,规定比较单一:缺之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规定.保险合同相关问题的规定过于原则,实务操作中容易造成分歧,使 出.使法院在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应适用法律的选择上存在争议 等等.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颁 行,对保险合同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处在新旧法交替、容易出现法律适用空白的情况下,这种补充就显 得更为重要。但是,《合同法》的规定并不能完全解决保险实务中 出现的各种问题,更不能替代保险法对保险关系进行的专门调整.根据新形势下的要求,保险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应被提上日程,而且 我国整体立法的不断完善,已为保险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 础.2000年1月,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公司法》,制定了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有的《保险管理暂 行规定》将随着《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施行而失效。《保险公司管 理规定》与以往的保险监管法规相比,增加了一些新内容,如要求 的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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