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执法手册】朱丽欣中国检察.pdf

查办贪污贿赂案件 执法手册 国家检察宜平院朱丽欣编著
贪污罪 贪污罪 一、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 为.二、贪污罪的构成 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目前,关于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已不存在什么分歧,然而 在贪污罪侵犯的双重客体中,哪一种是贪污罪侵犯的主 要客体还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贪污罪侵犯的客 体以公共财产所有权为主:第二种观点认为,贪污罪侵犯 的客体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其次是 公共财产所有权。
贪污罪 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所谓“主管”,是指具 有调拨、安排、决定、支配公共财物使用权的权力。享有 主管权的人往往是负责财务工作的领导、财务负责人、掌 管公共财物的领导等,一般并不具体实施对公共财物的 管理工作。所谓“管理”,是指对公共财物直接进行保管、使用的权力。例如保管员、会计、出纳、核算员等。所谓“经手”,是指主管、管理之外的在某个环节上参与对公共 财物的使用、处分等权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 以下情形:①包括利用长期性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 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如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公共物 品的保管人等,例如郭某某贪污一案,被告人郭某某原系 某工商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