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创新从个案到法理的展开】徐安住中国检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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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创司 新 从个案到法理 的展开 徐安住主编司法创新的困境与山路(代序)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社会制度的发展要求就会凸 显。在关乎整个社会变迁的各项制度之中,法律制度的变迁尤为突 出。恰如法制现代化理论研究所揭示的那样,由传统社会到现代社 会变迁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社会治理的根本方式的变迁,即从人 治到法治的变化。法律取代神明、巫术或者传统而成为指导人们行 为的普遍性因素。而在法律的世界之内,较之立法等而言,司法是 更为活跃、更能展示法律与法律之外社会勾联的领城。在某种意义 上,司法是连接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桥梁,司法又是法律的世界 与日常生活的世界相互沟通、相互认知、相互渗透的媒介。望往往不相吻合。从目前的司法改革情况看,比较成功的司法创新 主要也是在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之内进行的。一旦司法创新的触角 延伸到现实的政治体制时,司法创新就无法越过雷池一步了。不过 细小的司法创新在司法体制内部往往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这样司法的深层体制矛质就被暴露出来了。但是,由于司法的弱势 针对近年来热热闹闹的种种司法创断,一些学考提出司法创新 的合法性问题。根据这种观点,现在所谓的司法创断,大都是在违 背现行法律的规定下操作的,是违法改革、违法创新。司法的行为 应该是保守的,司法机关的保守性是指司法机关应当首先固守法 律,尊重现行的法律规定,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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