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法律制度研究】江帆中国法制.pdf

江帆,女、1966年4月出生于四川省合 川县草街年、1996年分别获西南 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经济法法学硕士、1998-1993年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 院法官:1999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 法学博士。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博士后流动站从事“中国民法典继承法 编立法研究”工作,自1996年以来,主 《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在《现代 法学》、《比较法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 数篇:在《读》、《南方周末》发表法 学杂谈数篇 About theAuthor.JuangFan(April 1966-)
序 代理制度在我国立法进程中引发了越来越多的争议和思 考,其原因就在于我们的法律体系属大陆法系,但同时又受 到英美法的猛烈撞击。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核心是看“以谁 的名义”,凡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者才算代 理,否则不能视为代理.而英美法系代理制度的核心是看“有无被代理人的授权”,凡是有被代理人授权的即为代理,而不论是以谁的名义,如无授权则不能视为代理。两大法系 的撞击就给我国新合同法中如何规定合同分则中的委托合 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以及外贸代理究竞应视为委托合同 抑或行纪合同带来了很大的争论。
前言 我们生活在一个代理人无处不在的世界,证券、保险、国际贸易、地产、产品推销等形形色色的经济行业孕育出林 林总总的代理人。代理人几乎经营着现代世界经济生活的全 部。正如麦克尼尔认为,人类生活的大部分事务必须由那些 并非凭借自已的资格,也不是凭借自己对事务的固有权利,而是凭借从别人那里获得权力行事的人来进行下去。从某 种意义上说,代理可以帮助人们实现因自身能力短缺而不能 实现的经济梦想。不仅如此,代理也蕴含了一种智慧,正如 古人日:“假舆马者,而行千里.假舟辑者,而绝江河。君 子性非异也,善假于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