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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现子公布,自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辑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走私工作.“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 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四、第四条改为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检查进出境 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 第二项修改为:“(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 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