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50年法律总目1949.9~1999.12】於友民乔晓阳中国民主法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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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50年法律总目~1999/于友民,乔晓阳审定.一北京:2000 1.新Ⅱ.①于②乔Ⅲ.法律-汇编-中国 -1949.1999N.D920 核字第06414号 新中国50年法律总目(1949.1999) 于友民乔晓阳审定(北京市西交民巷23号) 850×1168毫米32开4.第三部分 四、有关法律效力问题的决议、决定(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 的决议(1954年9月26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 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 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次会议通过)7.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8.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9.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10.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1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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