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法典】杜景林卢谌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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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前言(—) 《德国商法典》(Handelsgesetzbuch,简称HGB)是德意志帝国 于1897年5月10日颁布、并于1900年1月1日与《德国民法典》 同时生效的一部法典。它与1896年8月18日发布的《德国民法 《德国商法典》是调整特定营利事业企业经济活动的特别法.该法典名称中的“商”字并不能表示该法典的全部内容。它除包含 原来意义上的“商”,即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品流转之外,(二) 《德国商法典》以商主体观念为基础,采取“商人法主义”。即 依据商主体资格确定商事关系的范围:凡商人(商主体)所从事的 活动,均为商行为,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商事关系,由商法调 整.分。但《德国商法典》只对以合伙(《德国民法典》第705条及其 以下条文)结构为基础、以经营营利事业企业为目的,并且企业依 种类和范围要求以商人的方式进行经营(第105条结合第1条第2 项)、或其商号已登入商业登记簿(第105条第2项结合第2条)的人合公司作了规定。它们是无限公司(第105条及其以下条文)和两合公司(第161条及其以下条文)。两者均不具有权利能力,其“一体性”是靠财产的共同共有和使用一个商号实现的.在该部分中,也对“隐名合伙”作了规定(第230条及其以下 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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