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南京寺院研究]·何孝荣·中国社科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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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明代南京寺院研究
类别
现代资料
页数
378页
大小
11.12MB

【明代南京寺院研究】何孝荣中国社会科学.pdf第一节农业第二节商业第三节 钦赐与施舍 寺院重要收入之第四节 集体经济收入的去向第六章制度第一节 管理制度第二节 教育制度.第三节 日常及特定佛事活动制度第七章影响第一节 对政治的影响第二节 对经济的影响.第三节 对文化的影响.第四节 对民众生活的影响附录参考文献后记一、整顿和限制 明太祖朱元璋出生于元末濠州钟离(今安徽凤阳)的贫苦农 家,因生计维艰,至正四年(1344年)十七岁时出家为僧。至 正十一年,朱元璋参加了元末农民起义。最终,他打败并起的群 雄,推翻元王朝的统治,建立明王朝。作为一位当过数年僧人的皇 帝,明太祖不仅对佛教有着割不断的情,而且深明佛教“阴翊王 度”的作用,因此在位期间提倡、保护佛教。而对历代、尤其是元代 兴衰经验教训的了解,和元末佛教内部混乱的洞悉,又使他清楚必 须整顿、限制佛教,才能使其更好地为明王朝服务。宜等,“管事当门户①。景泰年间,政府限每寺田至六十亩,砧 基道人之制随废.对犯罪僧人,明政府坚决加以惩罚,并命还俗。设立僧司衙 门时,明政府即宣布,僧人“犯奸盗非为”、“与军民相涉”等 罪,由有司“干预”。明律也规定,“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并令还俗”②。对此,各朝多遵行不二。景泰年间,有僧要求“如永乐、宣德间例”,对犯罪僧、道“情重者断还俗,情轻者输 赎复业”。有关官员指出,断犯罪僧、道还俗“乃律之正条”,“永乐、宣德间或有令赎罪复业者,特出一时事例”。于是,明代 宗“命仍如律断之”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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