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疑难释解】马原人民法院.pdf

新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释实务丛书 新婚姻法疑难释解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编写
前言1 前言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 位。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涉及男女老幼、千家万户的切 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婚姻家庭关系不仅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 定,而且还要受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诸多因素的影 响.新中国的婚姻立法具有长期的革命传统、鲜明的社会主义本 质和强烈的民族特色。它是在废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民 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195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率先 颁布的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
前言3 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 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 生活为止。”(第25条)关于保护军婚,该法规定:“现役军人的 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33条)关于离婚过错赔偿,该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 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修订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公 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广泛宣传和贯彻执行现行 《婚姻法》就成了各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