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徐晓光贵州民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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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光著 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序 序 中国古代民族法律制度,是指我国奴隶制社 会与封建社会时期,统治阶级为阶级统治和民族 管理的需要而制定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族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古代的民族法是伴随着我国多 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因为,民族关系是发生 于多民族国家共同体中的一种族际关系。我国从 秦汉开始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上各个民 族大小不同、强弱不同、语言不同、居地不同、经济 类型不同、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必然在 各族际关系中反映出许多特点。历代王朝都是在 考虑当时的民族构成和特点的基础上,制定和形 成一套既有共性又有时代特点的调整民族关系的 法规和制度,这对长期以来,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 成、巩固和发展序 3.中原先进法律文化,极大地促进了少数民族社会 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跳跃式的发展.另一方面,少数民族政权又以主人意识和主动姿态及极大的 灵活性给中原法律文化注入新的活力,使中国法 律制度文化增添了新的光彩。在少数民族政权的 统治下,千百年来内地传统法律模式被成功地植 入少数民族政权法制的肌体中,从中央到地方一 整套以维护皇权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建立起来,其 完备程度丝毫不亚于各汉族封建王朝。特别是在 民族法制的建设方面,由于少数民族的境遇认同 和进取精神所致,远比各汉族王朝开明而做得更 有成就。这是中华法系文化得以存续和发展的重 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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