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判解研究2003年第3辑总第4辑]赵秉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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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刑事法判解研究2003年第3辑总
类别
政治法律
卷次
第4辑
页数
208页
大小
9.52MB

【刑事法判解研究2003年第3辑总第4辑】赵秉志人民法院.pdf2003年第3辑(总第4辑)刑事法判解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 赵秉志主编目录目 解释研究 刑法解释方法研究 赵秉志 曾粤兴 关于渎职罪主体问题立法解释的若干思考 陈志军 试论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明知”与“自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 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 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赵秉志 时延安 法官评案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能否形成事实婚姻 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杜强 骗购外汇犯罪若干认定问题研析 以三起骗购外汇案为视角 朱平 将基于合同持有的他人汇票非法背书转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邹某合同诈骗罪.解释研究 刑法解释方法研究 刑 赵秉志*曾粤兴* 章 法 判 解 研 一、方法与方法论 究 黑格尔指出:方法是关于“逻辑内容的内在自身运动的形式 的意识”。①陈向明教授认为,方法是人们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 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行为。②李承贵教授认为,方法是指基于某种 目标而进行活动的正确规则、方式或手段。③研究方法则是指在 学术研究中基于某种研究目标而进行研究的正确原则、方式(手 段)和理论。刘大椿教授进一步指出,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可判 断性、目的性、创造性和经济性的特点。可操作性是指专门方法 排除了任意性,从而保证了其可学习性.可判断性是指方法本身 是可以辨认的,其运用过程和结果也是可以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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