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汪治平中国法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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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汪治平著前言 何谓“人身”?《现代汉语词典》对“人身”这一词条注释是:“指个人的生命、健康、行动、名誉等(着眼于保护或损害):人 身自由、人身攻击”。由此可知,即使仅从保护或者损害角度看,人身的内容非常广泛,既包括物质层次,也包括精神层次。杨立 新等学者认为,人身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的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 的保证。人身由三部分或三个层次构成:一是人的物质层次,也 就是人体本身。人的物质性,使人具有其存在的实在性和客观性.人的身体是由各个具有不同功能的器官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完整 的万物之灵,任何一部分的欠缺或者不健全,一个人就是不完全 的残疾人。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是全方位的,宪法、刑法、民法、行政 法和司法解释从不同的角度对人身权的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民法和司法解释主要是通过规定和细化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对人身权予以保护。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这一民事主体的生 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 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 护的侵权法律制度。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有 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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