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的法理之维司法改革的体系化理论思考】孙万胜法律.pdf

司法权的法理之维 A 孙万胜著 Jurisprudential Interpretation of Judicial Power
序 陈兴良 孙万胜同志的博士论文《司法权的法理之维》 出版,我对这本书的看法,可以归结为一句话:这是一本令时下许多 学者汗颜的书。不知我的这一感觉对不对,也许它只能代表我自已.因此,我将这句话改为:这是一本令我汗颜的书.记得是今年5月份,孙万胜同志通过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严 励教授找到我,从而得知孙万胜同志正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在职攻读 博士学位,今年即将答辩,并将其博士论文初稿交给我,让我审读.孙万胜同志具有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经历,曾先后担任长春市的公 安局长、长春市国家安全局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序 运行类型的划分,就是运用了韦伯类型学的分析方法。韦伯提出了 理想类型的概念,这种理想类型是从社会现象中抽象概括提升而来,又可以通过这种理想类型与社会现象之间的对比,以一种或多种类 型化的特定成分来解释、分析包含着多种特性可能的复杂的社会现 象,从而完成对社会现象的属性定位。根据这种类型学的分析框架,孙万胜同志将司法权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国家本位型司法权、程序本 位型司法权和目的本位型司法权。同时,孙万胜同志又指出:国家本 位型、程序本位型和目的本位型司法权只是司法权的纯粹形态,实际 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权体系都不可能以上述三种类型中的一种 作为其全部的构成成分,都只能是三种类型成分的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