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律师信箱3】刘文华等编福建人民.pdf

律/师/楼/答/问/丛/书 税法 律师信箱(三)刘文华赵向华陈特 编著 汝婷婷 赵秋雁 郑昕
前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是法治经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一个完善健全的经济法律、法 规体系,更离不开执法机关和厂大公民正确积极的法制观念.税收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税收法 律制度在经济法律体系中也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然 而,税收法律制度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较为复杂,对于 普通公民来说,难以准确地予以把握。但同时税收制度又与 我们每一个人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我们往往在不知不觉中 成为很多税种的纳税义务人或者实际负担人。为了帮助厂大 公民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我们组织 编写了《税法律师信箱》。
Ⅲ 一、资源税 1.个人可否成为资源税的纳税人?2.将购进的液体盐加工成为固体盐,是否要缴纳资源 税?3.同样是煤矿,为什么在向国家缴纳资源税时所适用 的税率不同?4.同一纳税人开采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怎样计 征资源税?5.生产的工业用盐不是用于销售,而是用于自己使用 的,应否缴纳资源税?6.用于原油开采过程中加热、修井的原油应否缴纳资 源税?7.生产海盐的过程中,遇到灾害性天气而遭受重大损 失的,可否免缴资源税?8.可以免缴资源税的原油,税务机关不予免税是否合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