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论】洪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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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在版编自(CIP)数据 检察权论/洪浩著.一武汉:2001 I.检Ⅱ.洪Ⅱ:检察机关一权力一研究 D916 核字第041367号 0072武昌珞珈山)(wdp4@whu.edu印刷:核工业中南三九印刷厂.检察权论 法请求权的基本立场,因此,将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 关实为不妥,应予重新考虑。在我看来,只宜定位为公诉机关.所谓检察权,就是公诉权,也不应再作延伸解释。公诉权的本质 是对犯罪的追诉权,它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遏制犯罪、恢复 被破坏了的法律秩序为使命。但公诉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它本 身不具有终结性即最终判定性和处罚性,而仅是为国家实现刑罚 权准备条件,它所包含的实体性要求,只有通过法院的刑事审判 才能最终实现。由于公诉权的实体意义是对犯罪进行追诉,因 此,负责行使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就必然拥有对一切刑事案件的 侦查权。检察权论 什么是检察权?检察权的本质是什么?它应该包含哪些法律 内容?我国法学界众说纷坛、莫衷一是。其中传统的、具有代表 性的观点认为:“由于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 机关,那么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①很显然,这种观点只给 了我们一个字面上的解释.本书中归纳了我国法学界及外国部分学者对检察权的概念、内容的一般理论.从检察制度的产生、发展的过程及其政治、经 济背景中,揭示了检察权的本质、内容和特点.进而对当今具有 代表性的检察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尤其是对列宁创造与指导实践 的检察长监督理论进行了分析,得出了检察权的本质是刑事公诉 权、刑事侦查权以及检察官以公益代表人名义实现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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